1. 影像監視錄影主機,新申請案時,報告需註明IC之廠牌/型號,主機板照片需清晰可識別,另需有此IC含尺規之特寫照,可清楚識別型號與報告及方塊圖所列相符。

2. 有關行動電源輸出電壓,具有連續輸出功能之額定電容量測試方法,請測試最高與最低電壓值之額定電容量,若申請人想要在中間電壓值額外標示額定電容量,就需要再加測中間電壓的額定電容量。

3. 行動電源輸出電壓具有連續輸出功能者(例如: 4-20 Vdc),同意使用最高與最低電壓執行外部短路測試,惟須注意測是短路位置需在行動電源輸出端,並不是誘騙器的輸出端。

4. 行動電源有AC插座,針對此AC插座僅需量測其尺寸即可,並將量測結果紀錄於CNS 14336-1/CNS 15598-1報告中。

有關公告表列商品之「使用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」需檢驗標準CNS 15598-1(109年版),其解釋如下:

  • 產品配件若包含交流轉直流電源供應器應檢測CNS 15598-1(109年版)。
  • 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或降壓線均具有(DC 12V to DC 5V)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功能,因此產品若配件包含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或降壓線應測試CNS 15598-1(109年版)。
  • 具有顯示器之產品,依照之前資訊類產品規定,不論輸入電壓為何,只要顯示器內有升降壓功能則應測試CNS 15598-1(109年版)。
  • 除技術會議及公告另有規定外,若產品未檢附加電源轉換裝置,無需測試CNS 15598-1(109年版)。

♦宣導事項

一、相同型號商品申請修正後檢驗標準證書,以下方式辦理:
     a.) 持原證書(修正前標準),以”變更方式”(檢附變更之技術文件),轉換為修正後標準證書

     b.) 自行註銷原證書,以”新申請案方式”申請,並以下列方式之一,取得修正後標準證書

          – 檢附原證書及新申請聲明書及檢附變更之技術文件

          – 檢附完整測試報告及所有技術文件 

二、有關CNS 14408第14.10節僅介紹鋰電池相關性測試及第20章並未針對鋰電池規定防火性;惟基於鋰電池可能產生爆炸、起火危險性,故鋰電池需要符合資訊與影音技術會議102年3月決議,彙整如下述:「鋰電池本體或涵蓋電池之產品外殼應提供V-1以上防火外殼。」

 

其餘關於提案討論之內容請參照如下網址:

https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public/Data/f1657852924544.pdf

 

– 針對電源供應器輸出PORT為USB-A, USB-C,且其輸出規格超過100W,須符合以下規定:

  1. 使用手冊須說明後端設備名稱,廠家,型號。
  2. 出貨時須檢附該線材,須被列入重要零件表中(控管規格或廠家型號,擇一),
    線材須拍照。
  3. 安規報告仍要評估2.5章節且要有測試數據,除電壓(例如20V)有超過100W者外,其他規格電壓(例如5V,9V,12V,15V)都必須要執行LPS測試且符合LPS要求。

– 於111/2/22已公告可以開始申請CNS15598-1,相關要求須參照此次會議決議。

– 耳機(限檢驗具電源輸入者)於113/01/01起列管。

– 資訊/影音類產品系列分法源則請參照此次會議決議。

– 針對CNS15598-1 M.2.1章節要求,於此次會議有提出幾種情況,請參照此次會議決議。

– 二次鋰電池若經條文M.4.3判定需要防火機殼,可依循IECEE108/743/INF不需V-0級的材料,允許使用V-1級的材料為防火機殼;惟含二次鋰電池終端產品仍須符合標準其他條文要求。